深圳市福田区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南柳河管理所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1924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栋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8226。

法定代表人陈宝强。

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南柳河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建设二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3456250390U。

法定代表人陈日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南柳河管理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50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19.25万元及利息等,案件受理费4470.3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未办理退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50元,被执行人负担4420.39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2020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向其支付了服务费19.25万元,案件受理费4420.39元,共计人民币196920.39元,其免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民事判决应支付的利息和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2020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853.81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9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丽娟

执行员  许 娟

执行员  赵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林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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