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益民食品联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7执443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向阳。
被执行人深圳市益民食品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民食品联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8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8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款合计204414元划付至本院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款项20441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80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到期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益民食品联合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二、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80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