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创空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创空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民初3545号 原告:***,男,1987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男,1985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北京华创空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谷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7410877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创空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北京华创空港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运费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煜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