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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04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良,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海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辉,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齐志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毛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