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14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卓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江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大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5号505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波卓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大园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4908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卓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