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强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25民初112号
原告陕西强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自强东路新贡里5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志丹项目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7月1日生,住志丹县红都街246号。
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公司,住所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有家,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强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