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8632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宝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兴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6月6日,原告承接了第三人宝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宝鸡***凤凰城一期木地板及部分精找平维修施工项目,2020年7月17日原告完成施工。原告与第三人宝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确认工程款总价为349241元。第三人宝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原告因作为自然人无法收取工程款,于是第三人宝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排被告陕西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书》。2021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收到宝鸡***凤凰城项目部的款项两天后支付给原告293362元。2021年11月23日,被告已收到第三人结算款(不含质保金)472287.64元。根据《委托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11月25题向原告支付293362元,截止起诉之日起,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5000元,还剩228362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工程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强兴公司系因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争议。***自第三人宝鸡市XX房XX园XX城一期木地板及部分精找平维修施工项目。因原告***无法正常收取工程款,宝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排经由被告强兴公司账户向原告***结算工程款。原告***与被告强兴公司及第三人宝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未结算清。据此,本案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地点为宝鸡市渭滨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该案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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