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13民???1818号
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大苏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强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自强东路新贡里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强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强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2013-6-029的《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就被告的“曲江亮丽家园”项目3号楼、4号楼制作并安装防火门,合同签订时暂估合同价格为402605.5元。2015年3月工程完工,2015年4月工程验收,2015年10月原告向被告报送的结算价为296744.5元,但被告至今不予结算,亦不支付工程余款。被告在工程完工前总共支付200000元,尚欠原告9674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6744.5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15562.39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4月1日,以后的赔偿金额顺延照计至被告付清之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强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拖欠原告工程款中含有质保金,质保期从竣工之日起二年,现在质保期尚未届满,质保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即便达到付款条件,还需小区物业出具合格证明后,其才能向原告返还质保金。本项目是2016年12月9日竣工,故本案项目质保期尚未届满,所以除去质保金后,其愿意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是目前由于公司经济困难,加之甲方一直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也无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陕西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曲江亮丽家园3#、4#楼”工程项目制作并安装防火门,并约定合同暂定总造价为402605.5元。合同单价包含防火门制作、安装、油漆、五金配件及税金等一切工作,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为:当月结算次月按比例支付工程款;门框到达现场安装完毕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门扇到达现场安装完毕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五金配件安装完毕支付至合同总价款15%;经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安装完毕满180天,如甲方未组织消防验收,视为消防验收合格);所余5%作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七日内,双方对防火门质量无争议无息返还。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执??,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另一方损失。经法庭组织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涉案工程结算价为296744.5元。
另查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12月9日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6744.5元(含质保金14837.23元)。
上述事实,有《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亮丽家园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强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并安装了防火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项目于2016年12月9日竣工验收,按双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应付至合同总价的95%,双方结算金额为296744.5元,被告仅支付了200000元,支付额度未达到结算金额的95%。按照合同约定,一方未按合同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损失,原告主张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律师费一节,因无合同约定且原告并未出示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从竣工之日起两年内,本案工程于2016年12月9日竣工验??合格,本案项目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96744.5元中含有质保金14837.23元,该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应待支付条件成就时原告再另案主张。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强兴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907.27元及逾期利息(以81907.27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6元,由被告承担1500元,原告承担166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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