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11692号
原告:安徽鑫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大唐国际城3号楼708。
法定代表人:芮合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安徽鑫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鑫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安徽鑫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