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83民初283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GL41F。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伏俊敏,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