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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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3民初711号



原告: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杨庄北工业园区天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伏俊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5元,由原告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