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民辖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GL4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义源村(遵义兴亚太钢结构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MH5P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94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以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签订《工程施工责任承包协议书》,对工程内容、付款条件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在《工程施工责任承包协议书》第十二条约定:“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当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双方发生诉讼应由上诉人杭州兴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贵州骉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一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辖区内,故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涉案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全辉
审判员文小琼
审判员彭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