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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3民初1362号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8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007351。
法定代表人:张修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久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GL41F。
法定代表人:伏俊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安装公司)诉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方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久根、被告兴源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双方自行协商无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方安装公司起诉称:2021年1月18日,兴源环保公司作为甲方与四方安装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HBYC2012001《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马蹄、西坪、乐山4座污水处理厂工艺改造、设备调试、污泥培养和系统调试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及《遵义市播州区泮水等4座污水处理厂工艺改造合同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约定:由四方安装公司承揽兴源环保公司4座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安装调试、污水处理工艺优化工作,合同价款为280万元,分四期支付,第一期支付合同金额25%即70万元,第二期物资进场后支付合同金额20%即56万元,第三期所有设备、安装、调试、污泥培养完成,经验收合格且出水量连续20天达标后支付合同金额50%即140万元,第四期留合同金额5%质保金,在验收合格满18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第十四条并同时约定了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前述合同签订后,四方安装公司开展工作,并于2021年9月1日经兴源环保公司、监理方、业主方验收合格,且确认运行2个月未出现系统问题,一直达标达产。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兴源环保公司应按约支付合同款至95%,其仅支付了第一期的70万元,其余款项一直不予支付,四方安装公司自行催要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兴源环保公司向原告四方安装公司支付合同款196万元,并自2021年9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兴源环保公司承担。
为支持前述诉讼主张,四方安装公司向本院提交与兴源环保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及技术协议、竣工验收单等材料,在卷佐证。
被告兴源环保公司答辩称:签署合同和未付第二期合同款属实,但四方安装公司主张的第三期140万元合同款,因四方安装公司并无按合同约定进行随机跟踪检测且提供水量、水质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和开具发票,故该部分合同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而对于逾期付款责任,双方并无就利息作出约定,故四方安装公司主张给付也无依据。
被告兴源环保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兴源环保公司对四方安装公司提交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主张不能证明第三期的付款条件已成就。
经审查,原告四方安装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四方安装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1月18日,兴源环保公司为甲方,四方安装公司为乙方签订编号为HBYC2012001《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马蹄、西坪、乐山4座污水处理厂工艺改造、设备调试、污泥培养和系统调试总承包合同》及《遵义市播州区泮水等4座污水处理厂工艺改造合同技术协议》,约定四方安装公司承揽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马蹄、西坪、乐山4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污水处理工艺调试优化工程,合同优惠后含税总价280万元,不含税总价256.88万元,税额23.12万元;该合同总价款指乙方将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工艺优化完成,并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及平稳运行验收的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辅材费、安装费、调试费、配合费、验收、二次倒运的货物费用、取证报检等费用,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该合同总金额为固定价格,分项报价不作为最终依据。乙方应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在合同履行中因市场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动,乙方均无权向甲方要求增加合同费用。支付期限:1、本合同生效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即70万元;2、乙方安装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现场所需的物资(4座场站全部物资)全部进场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合同总额40%的含税9%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56万元;3、所有设备施工、安装、调试、污泥培养完成。由乙方提供出水水量、水质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安装调试完成至达到水质水量20天连续稳定达标之日期间随机跟踪检测至少5个时间点)、甲方现场人员书面确认合格、经业主(遵义杭播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且出水水量水质连续20天稳定达标(需提供合同双方认可的每日检测数据,且每日检测样本、数据需存档以备复检),收到对应金额含税9%专用增值税发票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笔款,第三笔款总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0%,即140万元;4、其余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自工程平稳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8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无质量问题,则由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如质保期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而乙方怠于处理或未修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质保金。开工日期:乙方在收到甲方首款之后,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由甲方提前5个工作日以纸质材料正式通知乙方为准。(二)竣工日期:收到预付款后45天内全部安装完毕,在进场60天内完成设备调试、活性污泥培养和出水水量水质达标(春节假日顺延)。(三)除以下约定外,工期不得顺延:1、因甲方原因直接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书》,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在收到《工期顺延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不能确认的,则视为同意顺延。2、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程度,公平合理的协商处理。3、约定工期内停电1天以上的,超出的天数工期予以相应顺延。(四)因乙方原因影响工期的,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工期延误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2万元,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可就差额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五)约定工期届满时,乙方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有权停止支付17%的第三笔款及质保金。四、工程质量标准(一)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二)调试标准:出水水量水质要求详见技术协议。五、授权代表(一)甲方授权代表权限为:1、监督乙方的施工,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不符合规范或约定的施工行为;2、对乙方的施工进行中间检查;3、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数量等进行书面确认;4、就甲方提供的设备与乙方授权人员进行清点交接;5、对乙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确认;6、甲方认为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事项。(二)乙方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权限为:1、就甲方提供的设备与甲方的授权代表进行清点交接;2、代表乙方确认工程量与施工质量;3、签收甲方发出的各类文书;4、与甲方签署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文书;5、与甲方的授权代表进行沟通、协商;6、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事项。质量与检验(一)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等级,工程质量的评定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为依据,本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标准与规范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标准与规范为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且无法整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实际损失的1.3倍,或合同总额的30%(孰高者为准)。2、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3、甲方检查发现乙方施工不符合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设计要求及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停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因返工引起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因返工或停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损失。4、因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欺瞒甲方致使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具体要求见技术协议。(二)隐蔽工程施工中凡需隐蔽的项目,乙方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项目负责人,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管理人员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方可隐蔽及进入下道施工工序。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字不齐全的,相应工程视为不合格,不因任何原因免除乙方质量担保责任。六、甲方责任(一)甲方应提供厂区平面布置CAD图及工艺管道CAD图以便乙方参考并制定深度优化方案。(二)甲方提供的设备由甲方负责运输到双方指定点。(三)甲方派工程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工作协商协调。(四)甲方确保满足乙方在开工前提出的进场施工条件。15/21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五)甲方应负责施工期、调试期的场站水电费用、污泥处置费。(六)甲方负责设备安装、工艺调试期间与相关政府单位的停水、停产等协调工作。(七)因甲方原因导致到场设备不能进行安装,设备到场1月后,设备保管由甲方负责。(八)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九)配合乙方参与到货验收、调试合格验收、竣工验收,并签署书面确认报告。七、乙方责任(一)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文件、安全施工证书、营业执照、施工组织计划、安装进度计划表、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及安装人员的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乙方应保证特种工种操作证上的人员与现场实际操作人员一致。若乙方提供上述材料系伪造虚假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二)乙方应保证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设备、材料及安装附件为最新国标产品,且需符合系统原理图的使用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质检报告或质检合格证明文件。(三)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尊重业主、设计、等单位驻派人员,并处理好与各施工单位的关系。(四)合同内设备和材料到达工程现场卸车时,甲乙双方代表应对照发货清单进行清点并经签字确认。(五)乙方应在开工前3天向甲方授权代表书面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及其他所需的文件材料。(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授权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七)乙方应负责施工场地的秩序与安全,包括场地的交通、卫生、防火、噪音等。(八)乙方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至甲方。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完工工程的损毁,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九)乙方应妥善使用业主提供的场地和工具,若有损毁,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十)乙方应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在施工完成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清理场地。(十一)乙方应遵守甲方或业主的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安全作业,文明施工。若乙方的施工行为违反甲方或业主的规章制度,则按甲方或业主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罚。(十二)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土建施工给出指导意见,以确保甲方土建施工符合安装要求。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平面布置图等资料及甲供设备提出专业优化意见,以确保本合同目的的达成;乙方未提出或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供资料及设备,乙方不能以甲方提供资料及设备不符合要求为由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工期延长,乙方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十三)设备安装过程中,由乙方安排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的管理,负责现场安装质量的监督、协调及与甲方的工程结算等事宜。进场时,乙方应向甲方交验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资料员的上岗资质证书并提供复印件,如乙方未能交验,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并处以每人1000元的扣罚,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八、安全施工(一)安全施工与检查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督检查。若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及时报告,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若本工程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或交通要道附近,乙方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由此而引起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二)安全防护1、乙方自行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乙方应购买现场施工人员的相关工伤保险。本合同价格已包含支付予乙方的工伤保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2、乙方不得允许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造成的事故或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3、乙方应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4、合同价款内已包含乙方的人员保险费用,现场安全事故全权由乙方负责。九、工程材料乙方因工程施工采购的设备与材料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十、竣工验收(一)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完成、试运行【30】日后,如达到验收标准,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乙方提出验收申请14日内,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施工方案、承包内容等,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如验收合格,乙方应向甲方移交设备及全部技术资料,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并在工程竣工交接书上签字,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14天内,乙方组织验收甲方未配合验收且甲方未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的,则设备视同验收,该情况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对工程质量的质保责任。(二)甲方投入使用后,在2个月期满后且设备处于平稳运行状态,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此处的验收合格,即为工程平稳运行验收合格。(三)如在竣工验收及平稳运行验收过程中有不合格的项目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修复,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对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修复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扣除不合格项目的相关费用,并扣除不合格项目费用的20%作为的违约金,同时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四)对验收有不合格项目且又不能修复的,甲方有权扣除不合格项目的费用,并向乙方收取不合格项目费用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五)验收标准为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标准,具体指标为:国家、行业标准及本合同约定标准(以较高标准为准)。(六)工程调试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七)竣工验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内容方面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进行工期内整改和增补,并在整改和增补后再行验收,整改与增补的时间计算在合同工期内。因整改所增加的材料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安装过程中,安装设备如需增补,必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实施,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八)每座污水厂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凡具备竣工条件的污水厂,乙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配合乙方竣工验收。十一、质量保修(一)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十八个月,从工程平稳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引发的故障,均由乙方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新更换的设备保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乙方工程质量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但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应赔偿差额部分。(二)质保期内凡属安装材料、安装质量等非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无偿维修、更换。若甲方在不违反使用规范、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的故障或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甲供设备自身质量问题由设备厂家负责质保)。若甲方违反使用规范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乙方负责维修,且乙方承诺只向甲方收取成本费用。具体为:(1)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及时维护;(2)每季度免费巡检;(3)每半年全面免费维护;(4)在保修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或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修理。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电话通知后,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抢修。乙方逾期进行维修、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维修或不予维修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5)质保期外,更换零部件应按照乙方成本价收取。十二、违约责任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分包,严禁转包。若发现乙方私自将合同项目分包或转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本合同工程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及平稳运行验收,从逾期次日起,每逾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3.在设备平稳运行验收合格之前,因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工程变更、意外事件、政府强制性行为以及其他甲方要求等,甲方提前5日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修理、返工直至达到本合同规定或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延期违约责任。4.乙方须严格按照图纸并使用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材料提供安装辅材,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需加盖公章)擅自更换材料或以次充好,每发现一次,乙方除应无条件更换成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还应向甲方支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该等材料价格20%的违约金;乙方若擅自更换材料或以次充好超过2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承诺若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等原因出现乙方所属工人围堵甲方办公区域、霸占建筑物或施工场地、工人上访、媒体曝光或者政府部门干涉等事件的发生的,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款5%或十万元的违约金(以较高标准为准),该违约金甲方可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一切的损失。6.乙方不能完成承揽工作,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的,需按本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甲方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委托第三方完成承揽工作的成本及因此而产生的工期延误、违约、行政处罚等损失)。7.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日内仍未弥补其过失,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如果上述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021年9月1日,四方安装公司、兴源环保公司形成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单,其中施工单位自检结论一栏记载“经核实,我方已安装完成、运行三个月以上,资料全部递交给资料公司,现符合验收条件,现申请竣工验收”,总包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栏记载“情况属实,同意验收”,业主单位验收结论栏记载“以初验运行至今已有二个月未出现系统问题,一直是达标达产”,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为“情况属实,同意验收”。
嗣后,四方安装公司依据前述合同约定向兴源环保公司主张付款,但未果,遂涉讼。
本院认为:四方安装公司、兴源环保公司之间的设备安装、调试、优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兴源环保公司在接收兴源环保公司工作成果并验收确认后,理应履行付款义务,其未能按约付款,应承担继续付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兴源环保公司的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四方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1960000元,并自2021年9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吴高高
二○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