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终19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伏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公司为与被上诉人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113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A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余额部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