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7962号
原告:上海兴牧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47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UNEH9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GL41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兴牧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兴牧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兴牧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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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