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2871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洁,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68号江宁万达广场(西区)3幢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X1H4J12。

法定代表人:陈天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叶玲,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许建芸

书记员张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