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4742号
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启城国际26号楼S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14663539。
法定代表人:宋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68号江宁万达广场(西区)3幢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X1H4J12。
法定代表人:陈天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九健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榴城镇禹都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3BDB66。
法定代表人:赵佳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九健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文雪
书记员彭文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