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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851号
原告:俞**,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权辉,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炜康,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68号江宁万达广场(西区)3幢1617室。
法定代表人:陈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航,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与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俞**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72元,减半收取计5786元,由原告俞**负担。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