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8505号
原告:**连,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68号江宁万达广场(西区)3幢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X1H4J12。
法定代表人:陈天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述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判。原告**连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 判 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沈佳乐
书 记 员 邵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