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新怀家园4号楼S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K1MJ5X。
负责人:洪加,该分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丹路1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计产业园6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X1H4J12。
法定代表人:陈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黄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035852283。
法定代表人:顾学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1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上诉称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价款中部分钢制门系案外人南京艾思迈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制作、安装,经二审核实,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认可部分钢制门系南京艾思迈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制作、安装。现双方关于南京艾思迈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制作安装的钢制门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制作安装钢制门的价款。综上,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1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二伟
审判员  秦 玉
审判员  胡玉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春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