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发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8012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西区)3幢1617室。

法定代表人:陈天明。

被告:许发彬,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南京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发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

书 记 员 史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