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信远(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3480号 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济***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 负责人:**。 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单,原告签收后,未在规定期间缴费,后经询,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再缴费,并口头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