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2民初752号
原告:华阴市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孟塬镇秦峪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杜新锋,执行董事。
被告:安平县圣通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程油子乡中佐村东北50米处。
法定代表人:马静,执行董事。
华阴市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平县圣通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华阴市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华阴市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阴市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增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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