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7502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万福五金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一村105国道钟村文化广场侧钟村寓意装饰材料城B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185073XY。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裕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8号和合仓储大厦仓储区三层T8旅游创意(保税)园31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3814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万福五金店诉被告深圳市合裕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万福五金店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万福五金店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万福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万福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杨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