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裕泰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裕泰装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21191号 原告:深圳市合裕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和合仓储大厦仓储区**T8旅游创意(保税)园319A/319C/319D/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381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天阶****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AEG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深圳。 原告深圳市合裕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合裕泰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合裕泰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770000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以人民币729800元为基数,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8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35146.97元;自2018年5月1日起以人民币770000元基数,按央行同期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70927.69元)。上述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876074.66元。二、判令被告***对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蟹王道餐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装饰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经双方协商核算,确认最终结算价为134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57万元,尚欠77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作为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保障原告的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特向本院提请诉讼,望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1月18日,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深圳市合裕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金丰城蟹王道装饰工程,工程地点深圳罗湖区金丰城二楼,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施工日期2017年2月4日,竣工日期2017年3月31日,工程合同预算价款120万元,实际结算合同价款以实际施工工程量产生金额及双方确认的结算表为准,工程尾款的3%应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尾款。同时,合同约定甲方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二、2017年3月31日,被告驻工地代表***在《工程竣工总结》上签字确认涉案工程于2017年3月29日竣工。 三、《建筑工程造价决算书》载明:工程总造价为120万元,新增变更项目152330.34元,新增变更项目优惠价14万元,因此工程总造价为134万元。该决算书上盖有原告的公章,被告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收到原件。 四、原告提供本院(2018)粤0303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涉案商铺自2017年4月开始试营业,由此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4月投入试运营。 五、被告***是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100%。 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57万元,剩余工程款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先,原告和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关于工程增加项目的工程款,合同明确约定实际结算合同价款以实际施工工程量及双方确认的结算表为准,原告在工程竣工后向被告提交了《建筑工程造价决算书》,被告的驻工地代表也在原告提供的决算书上签字确认,因此,原告主张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120万元和新增变更项目优惠价14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7万元,而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亦无答辩及提交证据,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被告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仍需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77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因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在竣工后一年后支付,原告依据相关规定分段计算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亦予以准许。最后,被告***为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该交易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裕泰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77万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729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8年4月30日止;以人民币7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7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判项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80元,公告费人民币550元,均由两被告自行承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62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8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550元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