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洋与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7457号
原告:王洋,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一道河路**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文龙。
原告王洋诉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洋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洋负担。
审判员  张新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樊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