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3733号
原告: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州区P。
法定代表人:鲍焕玲,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王平,经理。
被告:淮北淮海建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周显慈,经理。
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露,经理。
被告:邵光辉,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邵文龙,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光辉、邵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立恒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窦 亚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