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1282号 原告:***,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纯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西湖大道696号建工大厦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0F6R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信息,本院按照原告确定的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局以收件地址已搬迁、电话长期无人接听为由退回。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因此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切住址有权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