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326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767号万达广场1#2#公寓3#大商业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0F6R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 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