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539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坤***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一道河路696号建工大厦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OF6R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安徽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信息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