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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9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慧红,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海娟,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鑫威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富江路933号。
法定代表人:汤贵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威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2021)浙118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5元,减半收取286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毛向东
审判员汤丽军
审判员王晓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