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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威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81民初208号 原告:***,男,1979年3月9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富江路9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2368136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威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后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