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81民初208号
原告:***,男,1979年3月9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富江路9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2368136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威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后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