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499号
原告: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高明新区石牛嘴(商务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4BQK0XC。
法定代表人:李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四,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工业园区凤凰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6LQ527M。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原告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并向原告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受理通知书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裴茂森
人民陪审员 冯丽波
人民陪审员 屈心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泞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