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先根、杨肖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1民初474号
原告:杨先根,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杨肖,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辽,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高明新区石牛嘴(商务写字楼)15楼9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4BQK0XC。
法定代表人:杨永瑞,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李刚,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杨先根、杨肖与被告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杨肖、杨先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 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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