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281民催55号
申请人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58号科学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3551829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