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575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本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6幢129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本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毅炯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