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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诉与被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元坝区旅游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802民初4062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广元市元坝区旅游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与被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元坝区旅游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案已无需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元坝区旅游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元坝区旅游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富
人民陪审员何靖
人民陪审员*蓉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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