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门关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3财保57号
申请人: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昭化场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剑门关实验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大仓坝。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申请人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760719.96元,本案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剑门关实验学校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剑门关实验学校名下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限额760719.96元。
案件申请费4324.00元,由申请人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