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保115号
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门关实验学校:
申请执行人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门关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9)川0823民初16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要求对剑门关实验学校名下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解除对剑门关实验学校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限额215000.00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19)川0823民初16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