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门关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保92号
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门关实验学校:
申请执行人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门关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誉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9)川0823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剑门关实验学校名下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限额在760719.96元以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剑门关实验学校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以760719.96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冻结金额533457.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19)川0823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