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地址:昆明市官渡区。
负责人:胡昌坤,主任。
申请执行人: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明,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在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2018)云0111民初862号判决书向异议人完整交付涉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建设资料前,法院不得将扣划的资金向其支付,且异议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称,异议人就执行相关事项与法院执行局反复沟通,但法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据(2018)云0111民初862号判决书扣划了异议人的账户资金。但是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截止至今,仍未按判决将涉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建设资料完整的交付给异议人,而依据判决书内容显示,异议人与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应是先后顺序的,即异议人的履行时附条件的履行,只有在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其义务履行完毕后异议人方履行其义务。异议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主动与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经对接后发现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仍存在未将移交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若是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张其已在证据中交付了竣工资料,则其提交的竣工资料中也并未有建设单位的盖章)以及施工单位施工资料移交给异议人,因此,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前向异议人移交的资料是不齐全的。如果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将相关建设资料完整的移交给异议人,将会导致该工程无法进行收尾工作,无法进行最终的审计工作,导致国有资产的流水,因为要重新聘请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的监理事宜,并且因为客观事实状况的变化,重新聘请的监理公司也无法将工程的监理工作完善。也会影响到整个片区的稳定甚至影响到土地整理以及土地交易,并且若提交的监理手续是不完善,涉案的该宗土地最终也将无法进行交易。考虑到法治公平原则,法院已将异议资金扣划至法院账户。同时,异议人也向法院申请将异议人所需的应由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执行到法院。综上,异议人请求法院在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2018)云0111民初862号判决书向异议人完整交付涉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建设资料前,法院不得将扣划的资金向其支付,且异议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付款责任。
申请执行人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履行义务并无先后顺序。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官渡法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从判决书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的义务履行期限都是10天,并且没有附任何履行条件,同时生效判决书认为异议人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全额监理费的理由是“2013年8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申请执行人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未说是应当先交付材料、后付款。截止目前,异议人作为国家政府机构,但仍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据(2018)云0111民初862号判决书扣划异议人账户资金的做法并无不妥,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原则。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12月29日将“南窑东开闭所换址电力迁改工程”项目的相关建设资料全部交付给了异议人,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完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多次与异议人联系交付建设资料一事,但异议人始终以负责人出差、领导正在交接等借口迟迟不接收建设资料。经多次沟通后,异议人于2018年12月29日,在仔细审查了移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后方接收相关建设资料,并于当天向申请执行人出具加盖有异议人公章的《电网建设项目文件交接登记表》及《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目录》。并且,《电网建设项目文件交接登记表》“归档说明”栏已明确载明“本项目竣工档案依据《电网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规范(DLT1363-2014)》及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资料整理齐全、完整。”若申请执行人所移交的资料不符合相关要求,异议人为何要接收,故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移交义务。事实上,“南窑东开闭所换址电力迁改工程”项目在2013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完毕后就已正式投入使用,但异议人作为建设单位一直拖欠申请执行人监理费用,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的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建设资料交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二、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207000元;三、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从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的账户25×××91划拨款项221491.12元。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在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2018)云0111民初862号判决书向异议人完整交付涉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建设资料前,法院不得将扣划的资金向其支付,且异议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付款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事项,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均有需履行的义务,且双方当事人需履行的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故现申请执行人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进行强制执行;若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亦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贾孟书
人民陪审员 许 雁
人民陪审员 陶利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