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异37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与穿金路交叉口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和平新村**。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权利,本案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