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执异18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地址:昆明市官渡区。 负责人:**坤,主任。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执1957号案件,并解除对异议人的全部执行措施,本案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称,官渡区人民法院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异议人一案,已受理(2019)云0111执1957号,异议人实际上已于2018年12月29日主动履行了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86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异议人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联系交付建设资料一事,但异议人始终以负责人出差、领导正在交接等借口迟迟不接收建设资料。经多次沟通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9日,在仔细审查了移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后方接收相关建设资料,并于当天向异议人出具加盖公章的《电网建设项目文件交接登记表》及《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目录》。并且,《电网建设项目文件交接登记表》“归档说明”栏已明确载明“本项目竣工档案依据《电网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规范(DLT1363-2014)》及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资料整理齐全、完整。”至此,异议人已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除非异议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否则不应当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具体到本案,异议人已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恳请撤销本案。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答辩,在异议人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之前,不应解除对异议人采取的合法执行措施。异议人未按相关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提交完整、全面的文件资料。(2018)云011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异议人负责施工过程阶段监理。由此表明,监理单位受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进行控制并对工程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以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根据行业要求,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环节,每一个环节形成的相关资料均属于归档事项的范畴。其次,根据《电网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规范(DLT1363-2014)》规定可知,监理单位职责范围:应将设计、施工等单位形成的文件、案卷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管控范围,对参建单位整理和移交的项目文件质量情况负责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同时,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在监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向建设单位移交。依据上述规范,整个施工过程,异议人监理过程应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三部分。目前,异议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清单可以看出,其交付申请执行人的材料存在诸多缺漏、不完整:《交接登记表》中竣工图案卷数事项栏为空,依据《电网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规范(DLT1363-2014)》规定可知,竣工阶段的监理包括验收审核、工程总结、质量评价三步骤。其中验收审核阶段应形成竣工档案案卷及竣工图质量审核材料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在质量评价环节应提交整体工程质量检查及评定相关资料,同时工程总结部分应形成监理工作总结、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设计监理质量评估报告。针对上述三环节中形成的材料,异议人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整提交,在《移交目录》及《交接登记表》中亦为显示提交记录。在《移交目录》明细中可以看出,缺少质量控制环节的设计文件图纸评审意见及回复单,同时缺漏进度造价控制部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计量单、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等重要材料内容。异议人对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环节的监理事项均未形成任何材料向申请执行人提交,该事项在证据清单中亦未有提交痕迹显示。综上,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的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建设资料交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二、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207000元;三、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2019)云0111执1957号。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建设资料交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以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执行案件受理的条件。异议人主张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辩解异议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本院认为,对于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何履行、是否履行完毕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故异议人主张撤销(2019)云0111执1957号案件,并解除对异议人的全部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云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许 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