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云O1**民初862号
原告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主任。
机构地址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佘映廷,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胜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太和街道”)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胜公司及被告太和街道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胜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31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凯胜公司监理被告的“南窑东开闭所换址电力迁改工程”项目,工程监理费实行固定总价承包,监理费总价为230,000元。原、被告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于2013年12月14日共同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原告的监理义务到此已履行完毕,但被告却未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原告付清全部监理费用。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监理费23,000元,未支付207,000元。诉请判令被告太和街道向原告支付监理费207,000元,并按合同总价款230,000元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000元,以监理费207,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监理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告凯胜公司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欲证实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2、竣工验收资料,欲证实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3、网上电子回单,欲证实被告仅于2013年12月23日支付部分监理费23,000元,尚欠207,000元的事实;4、律师函及公证书,欲证实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情形。
被告太和街道辩称:监理合同是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但本案监理合同所涉工程项目的社会投资人资金链断裂,导致被告太和街道不得不代社会投资人向原告支付此笔监理费。另根据合同约定,监理费只按月支付,只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届满后三个月内(合同第18页)将相关建设资料经委托人确认合格交付至昆明市供电局,从交档合格之日起且结算审定监理费,一个月内付至结算审定价的100%。原告尚未将相关建设资料交付给被告并经被告确认合格,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只认可欠付监理费138,000元。
被告太和街道针对其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查明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凯胜公司与被告太和街道于2013年8月31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太和街道为业主单位,委托监理人原告凯胜公司监理的工程为“南窑东开闭所换址及电力迁改工程”,由原告凯胜公司负责施工过程阶段监理,总工期5个月,监理进场日期2013年8月31日,监理总价230,000元,支付方式为监理合同签订,监理人员进场15个工作日后,支付合同价的10%,以后每个月支付合同价的15%,付到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建设资料经委托人确认合格交付到昆明市供电局,从交档合格之日起且结算审定一个月内付至结算审定价的100%。2013年12月9日,原告凯胜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均在该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被告太和街道于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凯胜公司付款23,000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太和街道向原告凯胜公司支付监理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原告凯胜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签字认可后,其与被告太和街道于2013年8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太和街道即负有向原告凯胜公司全额支付监理费的义务。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单位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将涉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建设资料交付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
二、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207,000元;
三、原告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
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4元,由原告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1334元,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两年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