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1038号
原告:陕西锐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6号陕商投资大厦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8695852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7年7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原告陕西锐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被告因发生劳动争议,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1586号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锐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有关政策为申请人***缴纳2021年12月到2022年4月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被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部分、申请人承担个人部分);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锐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4月15日工资8965.51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锐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2月1日工资差额3423.91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锐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元;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锐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原告本案诉讼请求为:1、不予支付被告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15日工资8965.51元,应为7219.89元;2、不予支付被告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2月1日工资3423.91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多发工资差额853.47元;3、不予支付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1586号裁决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围,且每项确定的金额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950元×12=23400元),该裁决属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锐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陕西锐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