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申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庆媛,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牛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安褀瑞德经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楼1206/div>
法定代表人车延荣,总经理。
一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龙奥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孙述涛,市长。
一审第三人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培杰,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曹美香,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山东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三庆齐盛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王如松,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安褀瑞德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褀瑞德公司)、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集团)、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招标公司)、山东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创公司)城建管理行政处理及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行终8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住建局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本案中,和创公司向市住建局提交的《投诉函》中,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中署名为“刘硕”,而本案无证据证明“刘硕”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无证据证明其为授权代表,应认为和创公司的《投诉函》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安祺瑞德公司向市住建局提交的两份《投诉书》中仅加盖了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符合上述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按照上述规定,市住建局对和创公司、安祺瑞德公司的投诉,均应不予受理。市住建局在收到安褀瑞德公司对西投集团、建工招标公司的投诉后,无证据证明其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亦无证据证明其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市住建局受理两公司投诉的行政行为缺少证据和依据,程序违法。故市住建局受理投诉并作出《济南西部会展中心(展览中心部分)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济政复决字[2018]36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住建局上述投诉处理决定的复议行为亦违法。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市住建局的行政行为和济南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为并无不当,市住建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侯 勇
审判员 孙晓峰
审判员 李莉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