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01行终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庆媛,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牛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安褀瑞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车延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丰永强,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述涛,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心悦,济南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培杰,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美香,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如松,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安褀瑞德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褀瑞德公司)城建管理行政处理及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行初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济南西部会展中心(展览中心部分)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系统)采购项目的主要招标人系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集团),招标代理机构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招标公司)。该项目于2018年1月26日开标,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中标公告,安褀瑞德公司为中标单位。在中标公告公示期间,山东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创公司)向西投集团提出异议,认为安褀瑞德公司提供的样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西投集团、建工招标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回复,告知和创公司其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复审。和创公司于该回复作出当日向市住建局提交《投诉函》,投诉安褀瑞德公司在投标中提供的样品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不能作为中标人。该《投诉函》中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处署名为“刘硕”。而本案无证据证明刘硕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无证据证明刘硕为授权代表。2018年6月26日,安褀瑞德公司向市住建局提出对和创公司及对西投集团、建工招标公司的两份投诉。其两份《投诉书》中仅加盖了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市住建局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济南西部会展中心(展览中心部分)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上述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青岛****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标项目中,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中标无效;山东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品牌业绩不应作为业绩加分项予以加分,应当予以调整;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发布第二名为中标候选人的形式欠缺合理性,责令其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重新完善后续手续。”安褀瑞德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济政复决字[2018]36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住建局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济南西部会展中心(展览中心部分)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另查明,市住建局在收到安褀瑞德公司对西投集团和建工招标公司的投诉后,无证据证明其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原审法院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本案中,和创公司向市住建局提交的《投诉函》中,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中署名为“刘硕”,而本案无证据证明“刘硕”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无证据证明其为授权代表,应认为和创公司的《投诉函》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公司向市住建局提交的两份《投诉书》中仅加盖了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符合上述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按照上述规定,市住建局对和创公司、****公司的投诉,均应不予受理。市住建局受理两公司投诉的行政行为缺少证据和依据,故市住建局受理投诉并作出《济南西部会展中心(展览中心部分)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市住建局在收到安褀瑞德公司对西投集团、建工招标公司的投诉后,无证据证明其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亦无证据证明其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综上,市住建局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济南西部会展中心(展览中心部分)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济政复决字[2018]36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住建局上述投诉处理决定的复议行为亦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市住建局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济南西部会展中心(展览中心部分)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二、撤销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济政复决字[2018]36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市住建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上诉人市住建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受理和创公司、****公司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涉及的实质问题是****公司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上诉人根据投诉内容、被投诉人陈述申辩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关于起诉期限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不予受理。本案中,和创公司的《投诉函》中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中署名为“刘硕”,而上诉人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刘硕”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公司的两份《投诉书》均仅加盖了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创公司、****公司的投诉书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市住建局对两公司的投诉,均应不予受理。市住建局受理两公司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将其撤销并无不当。市住建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宝林
审判员 胡一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