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民申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建设厅北楼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褚慧敏,镇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和公章备案登记单,证明其公司未申请再审,也未授权他人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