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1执保34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679200198T。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06207468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5904号之一准予解除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