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105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川县。
被告:陕西凯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中***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彩虹城25号楼2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凯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凯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凯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陕西凯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