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105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川县。 被告:陕西凯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中***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彩虹城25号楼2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凯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凯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凯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陕西凯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